廣州俊優(yōu)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廣州俊蓓優(yōu)才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申請人劉曉婷訴被申請人廣州俊優(yōu)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關于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等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穗荔勞人仲案〔2024〕1593號),后本委經申請人的申請,依法追加廣州俊蓓優(yōu)才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為本案第二被申請人,該案現已審理終結。本委于2024年11月28日對該案作出如下裁決:一、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第一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拖欠的工資合計 88136.96元;二、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第一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27686.94元;三、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第一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3年5月至2024年6月扣除的住房公積金個人部分合計 3220 元。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現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該案仲裁裁決書,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該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你單位不服該仲裁裁決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仲裁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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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荔灣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