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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你與梁安健關于歸還款項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穗荔勞人仲案〔2022〕1713號),該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本委于2022年11月5日對該案作出如下裁決: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客戶會員費用7000元。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該案仲裁裁決書,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該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當事人對該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該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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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荔灣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