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名稱
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二、辦理對象
港澳臺居民(包括港澳居民和臺灣居民),其中港澳居民是指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定居且不具有內地戶籍的中國公民;臺灣居民是指在臺灣地區(qū)定居且不具有大陸戶籍的中國公民。港澳居民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居民居住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港澳臺居民,可以由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住證。
三、受理機構
居住地公安機關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受理點。
四、辦理條件
?。ㄒ唬┥觐I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港澳臺居民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連續(xù)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本人意愿,可以申請領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二)換領、補領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有效期滿、證件損壞難以辨認或者居住地變更的,持證人可以換領新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丟失的,可以申請補領。
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五、所需材料
(一)申領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1.有效期內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有效期內的五年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2.近期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數字相片采集回執(zhí);
3.居住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連續(xù)就讀條件之一的證明材料:以下證明材料之一。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就業(yè)證明包括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的材料等;
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xù)就讀的材料等。
?。ǘQ領、補領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1.有效期內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有效期內的五年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2.近期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數字相片采集回執(zhí);
3.對于居住地變更換領的,提供居住地變更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六、辦理時限
港澳臺居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住證,符合辦理條件的,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fā)放居住證;交通不便的地區(qū),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粵港澳大灣區(qū)9市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辦理時間從受理到發(fā)放證件為10個工作日內。
七、領證方式
申辦人可以選擇到受理點領取證件,也可以選擇郵寄領取證件。選擇郵寄領取證件的,郵費到付。
八、收費標準
首次申請領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
換領、補領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每證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