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府征房〔2017〕3號
因廣州市軌道交通十一號線建設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的有關規(guī)定,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政府決定征收廣州市荔灣區(qū)鶴洞立交北側地段的國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設軌道交通十一號線沙涌站附屬工程,具體如下:
一、征收范圍:按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guī)劃委員會核發(fā)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穗國土規(guī)地證〔2016〕87號)附圖紅線確定(詳見附件1)。
二、征收房屋地點:芳村大道東15-1、15-2、15-3、15-4、15-5、15-6、15-7、15-8、15-9、15-10、15-11、15-12。鶴松里直街1號、鶴松里三巷1號、鶴松里四巷1號。
上述范圍內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如有遺漏,以本項目用地規(guī)劃紅線為準。
三、征收實施單位:荔灣區(qū)人民政府沖口街道辦事處。
四、征收補償方案:(詳見附件2)。
五、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或達不成協(xié)議的處理辦法:由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規(guī)定的標準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仍不搬遷的,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七、被征收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60天內依法向廣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八、相關資料可以向征收實施單位索取。
征收實施單位地址:沙涌新村五巷3號101(鶴松居委會對面)
聯(lián)系電話:81927727
聯(lián)系人:盧韋彬
特此公告。
附件:1.《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穗國土規(guī)地證〔2016〕87號)
2.廣州市軌道交通十一號線(荔灣區(qū)段)南片站點國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和征(借)地補償方案
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5日
《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穗國土規(guī)地證〔2016〕87號).pdf
附件2
廣州市軌道交通十一號線(荔灣區(qū)段)南片站點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征(借)地補償方案
1.征收范圍
市地下鐵道總公司提供的廣州市軌道交通十一號線工程荔灣區(qū)石圍塘、芳村、芳村大道東、沙涌和鶴洞東各站點規(guī)劃部門出具的規(guī)劃意見和國土部門出具的用地審查意見紅線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
2.補償安置對象
征收范圍內擁有合法權屬證明的被征收房屋、土地、附屬設施的產權人和被借地的使用人;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使用人;符合本方案補償條件的歷史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直管公房產權人及承租人。
3.征收房屋補償安置方式
根據《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實施辦法》(穗國房函〔2014〕38號)、《廣州市軌道交通十一號線建設征地拆遷工作方案》(穗建路橋〔2015〕1650號)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 結合本項目實際情況,對被征收人實行下列方式補償:
3.1 住宅房屋的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3.2 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
3.3 直管房的征收按市住房建設委員會批復意見進行補償安置。
4.征收補償標準
4.1 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指導價如下:
4.1.1 住宅房屋的補償標準(產權證記載用途為住宅)
框架結構(A)房屋:22900元/平方米;
混合結構(B)房屋:22400元/平方米;
磚木結構(C、D)房屋:21900元/平方米;
天井、余地:3750元/平方米;
4.1.2 非住宅補償標準(產權證記載用途為非住宅)
4.1.2.1 商業(yè)用房補償標準(產權證記載用途為商業(yè))
馬路面首層:118000元/平方米;
內街首層:59000元/平方米;
二層:48000元/平方米;
三層及以上:32000元/平方米。
4.1.2.2 辦公、廠房、倉庫等補償標準(產權證記載用途辦公、廠房或倉庫等)
辦公、廠房、倉庫等:16000元/平方米。
廠房余地、倉庫余地可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值給予補償。
上述指導價已含房屋基本裝修費,如被征收人對上述指導價有異議的,可由雙方共同委托或搖珠確定市房管部門公布的具有相關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單價高于指導價的,按評估單價補償被征收人,評估費由征收人負責支付。
4.2 華僑房屋補償標準
憑區(qū)級以上僑務部門發(fā)出的《應增加補償金額華僑確認書》,住宅用途的房屋在4.1.1規(guī)定的補償標準基礎上增加5%;非住宅用途的房屋在4.1.2規(guī)定的補償標準基礎上增加10%給予貨幣補償。
4.3 直管房補償標準
4.3.1 直管房的產權補償根據市住房建設委員會批復意見補償。
4.3.2 住宅直管房承租戶棄租的,可按照房屋的指導價和征收獎勵、搬遷獎勵總額的30%給予棄租補償。
4.3.3 非住宅直管房承租戶棄租的,可按照房屋的指導價和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搬遷獎勵總額的20%給予棄租補償。
4.3.4 被征收住宅房屋產權(含視同合法產權面積)屬于單位系統(tǒng)房屋,承租人或使用人要求棄租的,經產權單位同意,可參照直管公房住戶棄租補償標準選擇棄租補償,棄租補償資金由房產業(yè)主自行補償。
4.3.5 直管房承租戶選擇棄租補償的,不再提供直管住宅(含廉租房)進行安置。
4.4 非住宅中的特殊設備、裝修及產權登記或由規(guī)劃部門批復的地下停車場的補償標準
雙方共同委托或搖珠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建議具備二級以上資質(含二級))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給予補償。
4.5 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標準
4.5.1 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合法產權面積(含視同合法產權面積)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該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可給予自主經營的產權人或承租經營的使用人)。補償指導價如下:
商業(yè)房屋:120元/平方米·月;
其他非住宅房屋:100元/平方米·月;
產權登記或由規(guī)劃部門批復的地下停車場:50元/平方米·月。
4.5.2 商業(yè)房屋或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對上述指導價有異議的,可由雙方共同委托或搖珠確定市房管部門公布的具有相關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與之相對應使用性質房屋的市場租金進行評估,評估費由征收人負責支付。
4.6 “住改商”、“辦改商”、“廠改商”房屋補償標準
擁有合法產權的房屋,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辦改商”、“廠改商”,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償,參照4.5.1中其他非住宅房屋10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進行補償。
4.6.1 1987年1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辦法》實施前已改變?yōu)榻洜I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zhí)照、依法納稅證明,并實際正在營業(yè)的,按商業(yè)用途房屋的貨幣補償標準及搬遷時限獎勵的70%給予補償。
4.6.2 1987年1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辦法》實施后至1997年4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guī)劃條例》施行前已改變?yōu)榻洜I性用房的,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zhí)照,依法納稅證明,并實際正在經營的,按商業(yè)用途房屋的貨幣補償標準及搬遷時限獎勵的60%給予補償。
4.6.3 1997年4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guī)劃條例》施行后至2001年2月6日《廣州市住宅建筑改變使用功能規(guī)劃處理辦法》施行前已改變?yōu)榻洜I性用房的,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zhí)照,依法納稅證明,并實際正在經營的,按商業(yè)用途房屋的貨幣補償標準及搬遷時限獎勵的50%給予補償。
4.6.4 2001年2月6日《廣州市住宅建筑改變使用功能規(guī)劃處理辦法》實施后改變?yōu)榻洜I性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住宅房屋給予補償。
按上述4.6.1、4.6.2、4.6.3計算的貨幣補償總額低于按照本辦法有關住宅房屋計算處理的補償總額(即房屋價值補償加上征收獎勵、搬遷時限獎勵)的,應當按照住宅房屋的補償總額確定補償。
4.7 對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屬于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
對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認定為違法建筑或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不屬于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存在以下情況的,給予貨幣補償:
4.7.1 在1987年1月1日前建設的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經查核該地區(qū)該時期的測繪地形圖并確認的或由有資質的房屋鑒定單位提供依據的,可按照產權的住宅房屋標準給予補償。
4.7.2 在1987年1月1日起至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實施前建設的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經查核該地區(qū)該時期的測繪地形圖并確認的或由有資質的房屋鑒定單位提供依據的,按該面積的60%參照產權房屋標準給予作價補償。
4.7.3 在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實施后至1997年4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guī)劃條例》施行前已建成的無產權資料房屋,經查核該地區(qū)該時期的測繪地形圖并確認的或由房屋鑒定單位提供依據的,按該面積的50%參照產權房屋標準給予作價補償。
4.7.4 房地產權證附記已記載但未入合法產權的建筑面積(不含注明“今后遇城市拆遷需無償拆除”部分),如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工作,則參照4.7.1-4.7.3標準執(zhí)行。
4.7.5 住人閣樓憑有效測繪圖紙凈空高度在1.0米以上2.2米以下、且閣樓下層大于2.2米的,以實際高度確定一個高度系數(高度系數=閣樓現(xiàn)實平均高度/2.2)。其補償單價參照4.7.1至4.7.3點乘以高度系數確定。
4.7.6 對無報建、無任何產權資料、屬生活必須使用的附屬設施補償標準:
框架結構:1300元/平方米;
混合結構:1200元/平方米;
磚木結構:1100元/平方米。
4.7.7 構筑物、簡易結構的補償標準:
簡易結構(有墻體):550元/平方米;
簡易結構(無墻體構筑物):250元/平方米;
自搭高度低于2.2米的閣樓:300元/平方米;
簡易圍墻:180元/平方米(按墻體面積計算);
實體圍墻:280元/平方米(有磚有柱有基礎的圍墻);
花崗巖鋼枝:450元/平方米;
磚砌水池:120元/立方米;
砼水池:180元/立方米;
水井:5000元/個;
機井:10000元/個;
花池:60元/平方米;
庭院門(含門柱、鋼大門):6000元/個(寬4米以上按評估補償);
庭院門(含門樓、鋼大門):12000元/個(寬4米以上按評估補償);
厚度15厘米以下的戶外水泥地面(非公共通道):70元/平方米;
厚度15厘米以上的戶外水泥地面(非公共通道):140元/平方米;
厚度10-20厘米的行車道路:180元/平方米;
厚度20-25厘米的行車道路:240元/平方米;
厚度25厘米以上的行車道路:280元/平方米。
4.7.8 因建(構)筑物的特殊性未能按4.7.1-4.7.7標準補償的,可委托具備二級以上資質(含二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補償價格。
4.8 房屋產權調換補償和安置
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本項目提供西灣路安置房、茶滘安置房作為該項目的產權調換房源。具體安置標準如下:
4.8.1 位于荔灣區(qū)西灣路安置房
荔灣區(qū)西灣路安置房僅供產權登記為住宅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選房原則按照先簽協(xié)議先選擇安置房的原則進行補償安置。其安置標準如下:
4.8.1.1 選擇產權調換廣州市荔灣區(qū)西灣路的被征收人,在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的產權面積基礎上增加60%面積補償安置(含公攤建筑面積),該面積為應安置產權建筑面積。
4.8.1.2 被征收人選擇的廣州市荔灣區(qū)西灣路安置房產權面積超出應安置產權建筑面積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購買,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 18000元/平方米購買;10平方米以上,按市場價格購買;超出部分產生的相關費用和稅費按有關規(guī)定繳納。被征收人選擇的安置房產權面積應為最接近的戶型面積。如由于安置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被征收人可選擇大于應安置產權建筑面積的安置房,不得超出應安置產權建筑面積30平方米。
4.8.2 位于茶滘安置房
荔灣區(qū)茶滘安置房僅供產權登記為住宅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選房原則按照先簽協(xié)議先選擇安置房的原則進行補償安置。其安置標準如下:
4.8.2.1 選擇產權調換廣州市荔灣區(qū)茶滘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在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的產權面積基礎上增加30%面積補償安置(含公攤建筑面積),該面積為應安置產權建筑面積。
4.8.2.2 被征收人選擇的廣州市荔灣區(qū)茶滘安置房建筑面積超出應安置產權建筑面積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購買,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 18000元/平方米購買;10平方米以上,按市場價格購買;超出部分產生的相關費用和稅費按有關規(guī)定繳納。被征收人選擇的安置房產權面積應為最接近的戶型面積。如由于安置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被征收人可選擇大于應安置產權建筑面積的安置房,不得超出應安置產權建筑面積30平方米。
4.8.3 被征收人未選擇以上安置房,也可選擇被征收房屋所處區(qū)位的周邊房屋安置,按被征收人應當計算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加上征收獎勵、搬遷時限獎勵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結清價差。
4.9 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
住宅房屋(按原合法產權面積):50元/平方米·月;
商業(yè)房屋:120元/平方米·月或按市場商業(yè)租金評估單價;
其他非住宅房屋:100元/平方米·月或按與之相對應使用性質房屋的市場租金評估單價;
4.9.1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安置的,根據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面積(住宅房屋含視同合法產權面積)或承租面積按4.9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從被征收人搬出原址房屋之日起計至征收人發(fā)出《安置房屋入住通知書》之日后第3個月止。
4.9.2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產權面積(含視同合法產權面積),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給予發(fā)放臨遷費。
4.9.3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合法產權面積(住宅房屋含視同合法產權面積)或承租面積一次性給予3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4.9.4 以上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由征收公告之日起按每兩年遞增10%計算支付。
4.10 征收房屋獎勵標準
4.10.1 征收獎勵
住宅房屋征收實行征收獎勵制度,按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面積(含視同合法產權面積)按5000元/平方米給予征收獎勵,一次性給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4.10.2 棄產補助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給予房屋被征收人3000元/平方米的棄產補助。
4.10.3 搬遷時限獎勵
4.10.3.1 在規(guī)定的征收期限內,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按期搬遷移交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面積(含視同合法產權面積,屬直管房的按合法承租面積)給予4.10.3.2至4.10.3.5規(guī)定的搬遷時限獎勵。
4.10.3.2 房屋被征收人在補償方案公布后90天內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搬遷,住宅按3400元/平方米;商業(yè)按4800元/平方米獎勵,辦公、廠房、倉庫等按2400元/平方米獎勵。
4.10.3.3 房屋被征收人在補償方案公布后120天內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搬遷,住宅按3000元/平方米;商業(yè)按4500元/平方米獎勵,辦公、廠房、倉庫等按2100元/平方米獎勵。
4.10.3.4 房屋被征收人在補償方案公布后150天內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搬遷,住宅按2600元/平方米;商業(yè)按4300元/平方米獎勵,辦公、廠房、倉庫等按1900元/平方米獎勵。
4.10.3.5 凡符合4.7.1-4.7.4中視同合法產權部分房屋可參照上述標準給予征收獎勵和搬遷時限獎勵。
4.10.3.6 未能在征收決定公布后150天內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搬出移交房屋的,不給予獎勵。
4.11 征收房屋搬遷費用標準
4.11.1 搬遷費
4.11.1.1 住宅搬遷費:2000元/戶/次;
4.11.1.2 非住宅搬遷費(含住改商戶):
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2000元/戶;
50~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內的6000元/戶;
200平方米以上的10000元/戶;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需過渡臨遷的,搬遷費按雙程計算。因搬遷對象的特殊性不適用上述補償標準的,可由雙方共同委托或搖珠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建議具備二級以上資質(含二級))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給予補償。
4.11.2 相關設施、設備搬遷費用
電話補償費:200元/號;
有線電視補償費:150元/線;
寬帶網絡遷移補償費:200元/線;
戶外獨立水表補償費:300元/表;
戶外獨立電表補償費:500元/表;
管道煤氣(天然氣)補償費:3500元/戶;
4.12 征收房屋助困措施
4.12.1 被征收人房屋屬于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唯一的一套產權住宅,且增幅后的應安置面積小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予以補償。超出安置面積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購買,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 18000元/平方米購買,超出部分產生的相關費用和稅費按有關規(guī)定繳納。被征收人選擇的安置房產權面積應為最接近的戶型面積。
4.12.2 產權屬于單位所有的單位系統(tǒng)房,如屬于“一房多戶”的,其租賃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住戶,如單位能提供合法依據證明該戶屬本單位職工實際租賃的,并且戶籍在征收公告前一年已在此房的??砂疵繎?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含公攤面積)進行安置,或按上述標準由單位統(tǒng)籌進行安置,房屋產權膨脹部分由本項目統(tǒng)一管理。
4.12.3 在本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通過分戶析產、交易、贈與等方式適用上述助困措施。
4.13 其它事項
4.13.1 征收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房屋,被征收人可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政策購買公用分攤面積后再辦理征收補償相關手續(xù),被征收人不購買公用分攤面積的,對被征收人按照原購房面積給予補償。
4.13.2 征收有產權糾紛或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如征收期內未能解決糾紛或辦理合法繼承手續(xù)的,由征收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向公證機構辦理被征收房屋證據保全,補償方式采取產權調換。
4.13.3 征收已依法抵押的房屋,如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征收期限內未就房屋補償的處分達成協(xié)議的,由征收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向公證機構辦理被征收房屋證據保全、貨幣補償費和補償安置房屋的提存公證。
4.13.4 本方案所述住宅的“戶”以戶口簿計,直管房租戶以租簿計;非住宅的“戶”以營業(yè)執(zhí)照計,營業(yè)場所內部有多個獨立經營者的,按每個獨立經營者為1戶計算。
5.征(收)地和借地補償標準
5.1 征(收)地補償標準
5.1.1 國有土地的征收,委托具相應資質的評估公司評估征收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價值,按評估價值給予補償。
5.1.2 征收國有土地上配套的設施、遷移綠化樹木的,征收單位可委托相關部門對征用的公共配套設施和綠化樹苗、果木進行遷移,按廣州市物價局文件《關于廣州市城市綠化收費問題的通知》(穗價〔2000〕77號)的標準給予補償。不可遷移的附屬物可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給予補償。
5.2 借地補償標準
5.2.1 借用國有土地上有產權人的房屋和附屬物的,在借用期內住宅房屋50元/平方米·月,商業(yè)房屋按120元/平方米·月,其他非住宅100元/平方米·月,臨時搬遷費按照4.11.1標準支付(均含往返各1次)。
5.2.2 借用國有土地上配套設施用地,按以下標準給予借地補償:停車場18元/平方米·月、庭院地12元/平方米·月、其他空地8元/平方米·月,若對上述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5.2.3 借用國有土地上配套的設施和綠化、樹木由征收單位委托相關部門遷移或作價補償,發(fā)生臨時搬遷的,其搬遷費按實際發(fā)生的搬遷費給予補償。
5.2.4 借用停車場的,在借用期內參照《關于商場等配套停車停車收費試行期間月保收費標準的通知》(穗價〔2008〕211號)規(guī)定的標準按實際停車位給予補償。
5.2.5 借用期滿,按借地合同的約定開展退地,借地合同上已約定作價補償的,不再另行補償;如約定房屋復建的,按原狀復建;如不能復建,可按本方案相應的房屋類型補償或者按評估價給予補償。
6.若因特殊補償未能套用本方案補償標準的,可建議委托具備二級以上資質(含二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補償價格。
7.本方案未盡事宜,按市、區(qū)有關會議精神執(zhí)行。
8.本方案自荔灣區(qū)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實施。
9.本方案由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