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的有關規(guī)定,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政府決定征收廣州市荔灣區(qū)新隆沙公配項目道路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具體如下:
一、征收范圍:按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guī)劃委員會印發(fā)的《關于出具新隆沙項目規(guī)劃條件的復函》(穗國土規(guī)劃業(yè)務函〔2018〕5035號)附圖紅線確定(詳見附件1)。
二、征收房屋地點:
丹陽里:7號、9號、11號、13號、15號、17號。
寺岸街:4號、10號、12號、23號、25號、27號、29號、31號、37號、39號、39號之一、41號、43號、47號、51號、61號、77號、79號、81號。
寺岸街一巷:4號、7號、9號、12號舊房、101、102、103、104、201、202、203、204、301、302、303、304、401、402、403、404房,13號、18號之一2、3樓、18號地下、18號2樓,寺岸一巷18-1號地下。
寺岸街二巷:1號、2號、3號、4號。
寺岸街三巷:1號、1號之一、2號、4號、6號。
寺岸街四巷:1號、2號、4號、6號、8號。
寺岸街五巷:1號、2號、2號之一、3號、2號之二、4號、7號、8號、二號之二側。
新風里:1號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301、302、303、304、305、306、307、401、402、403、404、405、406、407、408、409、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房,新風里5號之一、5號之一側、5號之六、5號之1、5號之3。
松基直街:31號、35號、35號前房、39號、41號、43號、45號、53號、55號、57號。
鎮(zhèn)東直街:2號、10號、12號、14號前座、14號后座、16號、18號、20號、21號、24號、25號、26號、27號、28號、28號側、29號、30號、31號、31號2樓、32號、33號、35號前房、35號后房、36號、38號、38-1號、40號、52號、54號、56號、58號、60號、82號。
太和街:9號、11號、11號北側。
鎮(zhèn)東橫街:6號2房、2樓,8號1房、2房,9號、10號。
鎮(zhèn)東大街1號:后座101、102、103、104、201、202、203、204、301、302、303、304、401、402、403、404、501、502、503、504房。鎮(zhèn)東大街2號、4號、6號、12號、14號。
上述范圍內(nèi)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如有遺漏,以本項目用地規(guī)劃紅線為準。
三、征收實施單位:廣州市白鵝潭建設服務有限公司
四、征收補償方案:(詳見附件2)。
五、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nèi)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的簽約期限為2019年9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簽約期限屆滿,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或達不成協(xié)議的處理辦法:由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規(guī)定的標準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nèi)仍不搬遷的,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七、被征收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60天內(nèi)依法向廣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nèi)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八、相關資料可以向征收實施單位索取。
征收實施單位地址:廣州市荔灣區(qū)茂香園原花地中學內(nèi)
聯(lián)系電話:81618170
聯(lián)系人:李小姐
特此公告。
附件:1. 《關于出具新隆沙項目規(guī)劃條件的復函》(穗國土規(guī)劃業(yè)務函〔2018〕5035號)
2.新隆沙AF020109、AF020118等16個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政府
查詢網(wǎng)址:http://www.4x4salist.com
201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