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府征房〔2018〕9號
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的有關規(guī)定,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政府決定征收廣州市第四中學擴改建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具體如下:
一、征收范圍:按廣州市規(guī)劃局(穗規(guī)地證〔2016〕89號)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附圖紅線確定(詳見附件1)。
二、征收房屋地點:
興和橫巷4號、4號之一。
興起里2號之1。
聚福里:1號、1號之1、2號、2—1號、3號、4號、5號、5—1號、6號、7號、7—1號、8號、9號、11號、11號后座。
蟠虬南:21號、21號之一、23號、25號、27號、29號、31號、33號、35號、37號、37—1號、39號、41號、43號、45號。
斗姥前1號。
醫(yī)靈前6號第一幢、第二幢、第三幢、第四幢。
醫(yī)靈前8號前座自編1號、2號、3號、4號。
上述范圍內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如有遺漏,以本項目用地規(guī)劃紅線圖為準。
三、征收實施單位: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政府金花街道辦事處
四、征收補償方案:(詳見附件2)。
五、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的簽約期限為2018年8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簽約期限屆滿,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或達不成協(xié)議的,由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仍不搬遷的,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七、被征收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60天內依法向廣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八、相關資料可以向征收實施單位索取。
征收實施單位地址:廣州市荔灣區(qū)西華路蘆荻街221號
聯(lián)系電話:020-80503020
聯(lián)系人:黃小姐,梁先生
特此公告。
附件:1. 《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穗國土規(guī)地證〔2016〕89號)
2. 廣州市第四中學擴改建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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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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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附件1-3紅線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