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為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總體規(guī)劃,維護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根據(jù)《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fā)〔2004〕28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4〕238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廣州市征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03〕196號)、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深入開展征地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土資發(fā)〔2005〕51號)和《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guī)〔2017〕10號)等有關規(guī)定精神,現(xiàn)將擬征收土地情況預公告如下:
一、擬征地的位置和范圍(詳見公告附圖):廣州市荔灣區(qū)廣鋼新城。
二、擬征地的規(guī)劃用途:城市道路用地、綠地與廣場用地(廣鋼新城一期市政道路工程組團二)。
三、預征地面積:本次擬預征土地總面積為0.5676公頃(折合約8.5140畝),均為鶴洞股份合作經濟聯(lián)合社集體土地。
四、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本局將組織有關征地機構和測量單位,進入擬征地現(xiàn)場,對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含房屋)的權屬、種類、數(shù)量、結構等現(xiàn)狀進行調查,請各相關單位和個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將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五、征地的補償標準和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
(一)補償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條、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4〕238號)和《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guī)〔2017〕10號)有關規(guī)定擬定。其中,地上附著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補償,將根據(jù)調查確認的實際情況擬定具體的補償標準。
(二)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以支付安置補助費、落實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險手續(xù)、其他安置措施等措施安置。
(三)本局根據(jù)現(xiàn)狀調查和確認結果擬定具體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將在依法報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充分聽取意見。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具體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六、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除正常農業(yè)生產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專此公告。
????????????????2018年9月5日
(廣州市荔灣區(qū)國土資源和規(guī)劃局 聯(lián)系電話:8182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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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同時在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guī)劃委員會網站(http://www.gzlpc.gov.cn)和廣州市荔灣網(http://www.4x4salist.com)上公布。